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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剖析(四)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2017年对失职失责的1900多个单位和7500多人进行问责,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今天,我们来剖析点评第四类典型案例,即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常某,G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7年7月,G市发生了下岗人员上访围堵X公司事件,30余名上访人员聚众闹事,封锁公司大门。常某得知此事后,派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和5名干警到达现场,李某等6人认为事态不算严重,向常某作了汇报,常某仅通过电话指挥的方式,让李某等人尽量处置,之后便没再过问该事件。24小时后,上访人员仍未散去,李某等人向常某再次报告,常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又增派人员,并亲自到达现场疏散人群,此时上访人员封锁X公司已经长达32小时之久。由于常某的疏忽大意、处置不当,李某等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措施不力,致使大规模集体上访持续时间过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常某在处置该问题中领导不力,负有主体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李某等6人也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2017年7月24日,G省Y市P县11家公司60余人因工程项目涉及拖欠工资等问题,在省委省政府门前聚集上访,经过耐心细致的接谈劝导工作,相关人员于当日散去。8月1日,P县公安局得到各家公司相互串联、准备次日再到省委省政府门前集体上访的信息,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提前采取得力措施。8月2日早7点,信访人陆续在省委省政府门前聚集,最多时达82人。而P县仅派出信访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及20余名民警在现场疏导劝解,致使处置工作乏力。直到群众来访2小时后,一名副县长才赶到现场。其间,正值上班高峰期,信访群众情绪激动、场面较为混乱,造成较为被动的负面影响。对此,Y市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对P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和县委常委、公安局长任某给予通报批评。

这是两个因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而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从工作实践看,对发生的集体访或信访负面舆情应对不当、处置不力,绝不是因为能力不足,而是由于重视不够、怠慢忽视造成的。对集体访处置不力、对信访负面舆情置若罔闻,不仅关系到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群众利益能否得到维护,而且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引发的社会舆论,更是关乎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对发生的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负面舆情,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切实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把风险消弭于无形。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三)……(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

(来源: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