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查复核范围说明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不服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书面处理(复查)意见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4.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的申请范围

  • 1.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 3.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
  • 4.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事务的;
  • 5.不属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 6.正在处理或已经终结的;
  • 7.已超过复查复核法定申请期限的;
  • 8.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三、如何申请复查复核

  • 1.没有进行来信来访网信不属于复查复核,如需信访请到网上信访处;
  • 2.群众到信访局登记,责任单位出具书面告知答复,可点击这里选择复查复核;
  • 3.群众在网上信访,可点击这里根据信访件编号和查询码选择复查复核;

四、申请书须知与模板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