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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宗教事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2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3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4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6

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

7

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8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9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的审批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宗教工作部门对下列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为内容

1

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处罚。

2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或者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原则的处罚。

3

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或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处罚。

4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

5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6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7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8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9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0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

11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的处罚。

12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3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14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等。

(三)宗教工作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四)宗教工作部门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单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五)宗教工作部门聘用临时性用工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宗教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要求宗教工作部门对本清单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中,第二项“不服宗教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表中所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等。

    (二)检举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宗教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宗教工作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宗教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宗教工作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宗教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