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层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加大问责力度,2017年对失职失责的1900多个单位和7500多人进行问责,树立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责任制办法》,我们收集整理了《责任制办法》实施以来的相关问责典型案例,并进行解读剖析,以期能够为问责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今天,我们来剖析点评第一类典型案例,即因没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问责的情形。
2016年10月,G省B市N县27名信访人到最高检门前集体上访,反映N县建设火车站站前广场中存在违法强拆及安置补偿标准低等问题,其中15人自残。经查,信访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N县政府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项目尚未取得正式立项审批手续情况下便突击抢拆、抢建;二是未依法按征收决定通告履行征收程序,当日公告、次日就强拆;三是没有根据该区域房屋性质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全部强行拆除,一个多月后才向被强拆户作出拆除房屋的处理意见;四是对被强拆户反映的诉求没有及时回应、认真处理。为此,B市责令N县县委和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加以整改,对N县县委书记彭某进行诫勉谈话,对县长许某、副县长鲍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赵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N县对县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并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批评。
2017年2月,H省Q市信访人罗某等人信访反映,该市电网改造,全市居民享受国家惠民用电政策,平均用电价格为0.55元/度。但信访人所在街道的10余个小区3万多居民用电价格高达0.85至1.2元/度,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一直得不到解决。经查,信访人反映问题属实。2016年省物价局就出台相关文件,对全省电价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但Q市物价局没有及时传达、执行该文件,也没有将信访人所在街道的高电价纠正为目录电价,市经信委、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也存在消极懈怠、推诿拖延等问题,致使该地区居民用电价格明显高于目录电价,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Q市纪检部门启动责任追究,对时任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副局长周某,价格科科长王某和市经信委卫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信访工作重在源头,源头预防重在决策,制定和落实决策重在依法合规。从信访工作实践看,信访问题大多数属于利益诉求,很多问题的产生都与不依法决策、不依法行政、人为制造或激化矛盾有关。因此,做好信访工作,必须要从源头着手,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源头预防信访问题的责任,切实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意识,严格执行群众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依法依规办事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来源:国家信访局)